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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供應商、交易商、保管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供應商、交易商、保管人在紹興黃酒原酒電子商務平臺(以下簡稱“本商務平臺”)上的交易、交收(提貨)行為,保障本商務平臺的業務活動正常有序地進行,依據《紹興黃酒原酒電子商務平臺交易規則》(以下簡稱“原酒交易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商務平臺的黃酒原酒供應商,是指在紹興黃酒原酒電子交易有限公司設立的原酒電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注冊、經過服務中心審核批準的,商業信譽良好,承諾遵守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紹興黃酒生產或經營的企業。
第三條 供應商在服務中心申請登記注冊時須提交以下相關文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證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4、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5、供應商授權代理人在本商務平臺從事電子交易活動的,還應提供供應商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該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6、服務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供應商對提交的上列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供應商經服務中心審核批準,并與服務中心簽訂《供應商入市協議》后,取得供應商資格。
第四條 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依照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通過本商務平臺發售紹興黃酒原酒新品的權利;
2、享有交易商的權利,承擔交易商的相關義務;
3、根據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履行回購特定交易產品的義務;
4、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接受服務中心的監督與管理,配合服務中心工作。
5、提供符合產出時有效的紹興黃酒國家標準的紹興黃酒原酒,并保證其提供的原酒的質量在交易商完成原酒實物提貨時均符合產出時有效的紹興黃酒國家標準,供應商應保證其提供的原酒的質量和數量的義務和責任,不因在交易商提取實物前的多次電子交易而免除;
6、在新品發售時,履行原酒交易規則中規定的向保管人交付原酒的義務;
7、受服務中心向交易商開具的紙質倉單約束;
8、享有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規定的其他權利,履行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交易商是指在服務中心申請注冊,經服務中心審核批準并辦理原酒交易帳戶,在存管銀行開立銀行帳戶,承諾遵守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所有交易商在注冊時須以實名注冊,并明確系自然人、一般納稅人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等。自然人成為交易商應當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組織交易商的代理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服務中心審核批準后即取得交易商資格。所有交易商應對其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全部法律責任。
第六條 交易商在服務中心注冊登記時須提交相關文件
1、自然人須提交: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須由本人簽字);
(2)入市登記表;
(3)委托他人辦理注冊登記的,應提交符合服務中心要求的并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須由代理人簽字);
(4)服務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2、組織須提交:
(1)能夠證明其合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5)入市登記表(加蓋公章);
(6)委托他人辦理注冊登記的,應提交符合服務中心要求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7)服務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交易商對提交的上列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七條 交易商的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服務中心舉辦的活動和培訓;
2、享用服務中心公開提供的信息;
3、對服務中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或建議;
4、根據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提取原酒實物;
5、有權查閱其本人的交易信息;
6、充分了解原酒交易規則、《紹興黃酒原酒電子交易平臺交易商須知》、《風險提示書》;
7、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接受服務中心的監督與管理,配合服務中心工作;
8、妥善保管交易帳號和交易密碼,并對交易帳號使用所產生的后果負責;
9、主動并及時全面了解服務中心發布的業務信息、公告和各項制度,并承擔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造成的自身損失;
10、按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11、維護本商務平臺、服務中心聲譽;
12、委托代理人在本商務平臺從事原酒電子交易的,交易商為自然人時,應提交符合服務中心要求的并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交易商為組織時,應提交符合服務中心要求的《授權委托書》;
13、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享有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交易商與紹興黃酒原酒電子交易有限公司或保管人簽訂的相關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履行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交易商與紹興黃酒原酒電子交易有限公司或保管人簽訂的相關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本商務平臺保管人是指由服務中心指定、供應商提供的原酒交收倉庫的經營者。
第九條 保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原酒交易規則公布的收費標準向交易商收取倉儲費;
2、授權服務中心向交易商開具倉單;
3、妥善保管供應商或交易商委托保管的原酒;
4、受服務中心出具倉單的約束;
5、在交易商憑服務中心出具的倉單提取貨物時,積極配合交易商提貨;
6、享有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交易商與保管人簽訂的相關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履行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交易商與保管人簽訂的相關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服務中心
第十條 服務中心是本商務平臺的服務機構。承擔網站維護管理,為交易商、供應商提供原酒交易規則規定的服務。
第十一條 服務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1、對進入本商務平臺的供應商、交易商、保管人進行審核;
2、根據保管人的委托開具倉單;
3、為交易商、供應商開設原酒交易帳戶;
4、向供應商、交易商收取交易傭金;
5、當交易商根據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提取原酒實物時,積極配合交易商提貨,并做好服務工作;
6、為交易商、供應商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
7、對供應商、交易商的開戶資料、委托事項、交易記錄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8、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交易商、供應商、保管人違反原酒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的,服務中心可對交易商、供應商、保管人采取一定的措施,該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知、拒絕向其提供服務、凍結交易產品庫存帳戶、凍結交易資金帳戶、責令退出商務平臺、司法訴訟。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涉及名詞、術語的解釋,以原酒交易規則及原酒商務平臺的相關規定為準;原酒交易規則及原酒商務平臺的相關規定對此沒有解釋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對此沒有解釋的,參照行業規范。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服務中心負責解釋。服務中心有權根據需要修改本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修訂后,一經本網站公告,即對全體供應商、交易商、保管人、服務中心生效。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